一、园务工作
1.每周例会,周一16:10。照片记录:中3班。
2.四月师德培训:苏州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新闻纪录:中4班。(算学时,记录包括大家的后续学法想法和日常关爱方式等。)
3.普法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无论事件,追究校方都有责任产生的,处理事件之前一定先自己做好全面了解和报备。
·家长沟通与危机处理。(孩子受伤,家长第一时间报警冲到学校,为什么?什么原因?我们的行为倒追,教师不在看护,在看手机,这是失责,是很严重的过错。)
·与事件方沟通几个点不能说:①不要说自己有责任,小心有录音②不要说学校有责任,留有余地③不能说家长有监护责任的,好像都是家长的责任④不能直接给家长直接的证据记录,例如你家孩子因为学校的XX受伤了,然后还拍照片给家长,自爆!
4.整理家长入园活动资料。活动要有主题、有方案、有新闻,共2次,资料上传共享家长工作-家长助教栏目。第2周计划布置此项工作,本周收尾。本活动不能抵做年级组活动。
5.再次提醒家长工作要求:各班两位老师每周对家长群进行照片(或视频)辅助文字介绍,无差别覆盖所有教师,每周不少于1次。
6.警惕家访变“假访”,家访是教师的主动作为,可以班级两位教师一起同一天开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将家访工作做的有实效。
我们用真家访获取家长的支持。我们家访要沉得下去,不能走马观花,不能让家长觉得家访是走过场;要态度诚恳,分寸得当,尊重家长的感受;要耐心倾听家长的意见,即使有的意见不一定正确,也不要指责;要扬长避短,尽量多谈孩子的进步和闪光点,把孩子的进步归功于家长教育的结果。
7.种植区补种,茄子、黄瓜、辣椒、黄豆(原有作物保留,留种子,各班将过程记录,植物一生结束后将种子回收,放入班级自然角环境)。
预计四月下旬更新种植区记录版面,各年级组注意前期话题搜集
8.启动图书正式采购,进入招标流程。
9.整理洛阳路幼儿园教科研专题成果集,2020.9-至今的所有获奖论文统一格式并打印上交。标题黑体三号,署名宋体小四居右,正文宋体小四,行距18,页边距上下左右2.5,正反打印。此项由教研组长负责收集,完成目录,周三12日下班前交园部。
10.确定专室负责人,启动专室日常监督管理。
专用室 |
负责人 |
事务 |
美术室 |
吴越、朱雨婷、殷超、张玲玲 |
1.监督保育员或外场的卫生情况,就缺位的材料进行补位,丢失或损坏的标记进行更新。 2.物品损坏、丢失、增加等保管,有情况及时与园部沟通。 3.各班级在区域内游戏玩具材料必需整理到位,物品不得随意拿走不归还 4.其他未尽事宜,集体环境改造等再商讨并做阶段性安排。 |
图书室 |
金佳懿 |
科探室 |
柴胡芸 |
建构室 |
韩婷婷 |
小厨房 |
李益 |
南大门(建构、休憩小站) |
周逸倩、邵琛禧 |
东南围墙(探索木屋、东南角) |
邵思迪、戴艳婷 |
东南跑道(种植、饲养) |
俞越、陆孝依 |
沙池区 |
杨姝姝 |
北跑道(娃娃家、小舞台含长爬笼) |
王泽瑜、杨敏敏 |
北山坡、木工区 |
杨璐 |
玻璃房、茉莉长廊 |
奚陆婷 |
西跑道(骑行区,含五连柜和收纳小屋) |
耿贝、童雨 |
中庭(含水池、材料柜) |
龚洪燕 |
此安排从宣布之日起实行,采取双向告知制,有问题情况主动向园部告知,园部发现细节问题告知负责人联合处理。
11.园部与党小组尝试联系社区,对勤廉阵地进行参观,开展教育活动。
12.周三参加《评估指南》培训活动,地点:盛园幼儿园,时间:12:15,人员:顾金英。
13.妇联摄影比赛,利用双休日完成摄影,周一交稿。具体通知见共享。
二、业务工作
⒈国旗下讲话,主题《世界航天日》,周一上午8:50集中南门。(主讲人杨璐,音箱邵思迪)
*每次务必及时上传稿件、照片、新闻截屏
⒉课程审议。(组长组织好两个班头的共同审议工作,时间自定,做好过程性资料的存留。)
⒊读书活动——《观察的艺术》(时间周二下午12:30,负责人吉晓莉,做好重点章节轮读、摘抄等工作)
⒋智善教研组活动(周二下午13:30)
⒌职初教师培训《幼儿园一日活动中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指导策略》(时间——周一9:00~11:00;参与人员——曦微社全体教师;地点——镇洋幼儿园多功能)
*要求:参与培训教师穿运动装、运动鞋,便于培训时活动。
⒍太仓市级公开课外出听课安排如下:
⑴4月12号太仓市级公开课,听课人员陈学棠、吉晓莉、潘静娴,时间8:30-16:20,地点是沙溪白云幼儿园。
⑵4月13日太仓市级公开课,听课人员邵琛禧、俞越、吴越,时间8:30-16:20,地点是艺禾幼儿园。
*听课教师请打印好听课证。
⒎中心评优课听课安排如下:
⑴4月13日洛阳路幼儿园多功能,上午空班教师听课,8:15签到。(研讨记录——朱雨婷;拍照新闻——陆孝依)
⑵4月14日香花幼儿园多功能,互换另外一个班头的老师听课,8:15签到。
⒏信息化技术评优课市级现场说课。(参赛人员——崔倩倩;时间——4月13日上午8:00签到;地点——教师发展中心408室)
⒐从本周期起恢复洛宝听故事(附上名单)
序号 |
姓名 |
期数 |
负责周次 |
1 |
殷超(内容上学期已发过) |
第二十期 |
第10周 |
2 |
耿贝 |
第二十一期 |
第11周 |
3 |
崔倩倩 |
第二十二期 |
第12周 |
4 |
仝静铮 |
第二十三期 |
第13周 |
5 |
章燕 |
第二十四期 |
第14周 |
6 |
童雨 |
第二十五期 |
第15周 |
*先安排到第15周,后续的再发通知。
三、后勤管理
⒈例会
后勤例会,周一中午13:00,二楼研修室(拍照、记录:孙静怡)
⒉检查
⑴检查班级防疫手册的填写情况,消毒记录填写情况,中班幼儿筷子使用情况,幼儿喝牛奶的情况。
⑶检查保安各类台账的记录情况;保安室卫生情况。
⑷检查后勤人员物品五常摆放情况。
⑸检查食堂出入库登记情况以及操作规范程度。
⒊法治培训
⒈习近平法治思想培训,周一16:10,拍照新闻:柴胡芸;记录:耿贝。
⒉在班级群和教师群推送一次关于“防诈骗”的消息,截图共享留档。
⒋六一体检
⒈周二周三一整天,外场做好场地布置,保健配合体检人员。
⒉涉及到上午第一个的班级,请大家提醒孩子早点来园;涉及到下午第一个的班级,请大家早点带孩子起床。
⒊提醒家长,轮到体检的那天,除了特殊情况,尽量所有的孩子都来园体检,幼儿尽量穿容易穿脱的鞋子。
⒋体检当天准备好一个接线板、四张桌子、六张凳子、两个垃圾桶。(负责人:杨佳瑜、孙静怡、外场)
⒌维修、工程
a.校门口休憩小站,小桌子一面封死,一面做门,用于储物
b.骑行车棚四周加雨布围起来
c.小3西侧出口处小花坛,灌木拔走,做三面可以开门的柜子
d.小3地下停车场出入口楼梯间,加一扇门
e.中庭安吉梯做一排矮柜,放安吉梯,中庭角落的一个小房子搬过来
f.食堂北侧一个小房子搬到爬笼下方
g.玩沙区靠近地下车库出入口加柜子,收纳玩具材料
h.灌木丛拔掉种花花草草,遮阳伞底座挡起来
i.研修室隔断改造
⒍省优
⑴自评表对标对点进行修改,修改目录
⑵对照目录,补充资料
附:
苏州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等特点,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立案难等问题,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综合、全面保护。
第三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院校、体校、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第二章 发现与移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未成年人从事色情活动的;
(十)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不适宜的演出、危重劳动以及被强迫、利用、引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一)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外遭受长期、严重欺凌的;
(十二)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六条 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应当报告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机构发现有需要报告的情形,应当先行及时救助,确保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除实施医疗救治外,要遵照医疗业务流程处理并按照病例书写规范书写、详细记录病情并保存相关病例资料,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尤其注意收集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时间地点、侵害情形等,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三章 司法机关的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关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问明案件的初步情况,制作笔录,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办理,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或者单位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要的处理记录、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协助配合,并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提供。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相关线索后, 应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线索情况决定是否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并协助落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措施。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立案。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第四章 综合保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因侵害行为导致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又无法联系监护人或者属于监护侵害的,应联系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妥善安置,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就护送地点征求其本人意见。无法找到其他监护人、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都无临时照料的意愿或条件,应协助民政部门将未成年人妥善安置于临时监护、照料机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对于性侵害、暴力伤害、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护的状态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临时照料的单位和人员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支持起诉,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 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征询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近亲属同意后,及时通知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未成年被害人具体情况,指派具有刑事案件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律师承办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章 奖惩与问责
第十九条 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报告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和报案人的信息,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第二十一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地强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本办法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及时 报案使遭受侵害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第六章 督促与协作
第二十四条 强制报告责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本办法,梳理出强制报告责任单位清单,注重加强指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能力水平,并通过年度报告、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强制报告工作负责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人民检察院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与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