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洛阳路幼儿园公示制度

作者: 时间:2023-06-30 点击数:

太仓市新区镇洋幼教中心洛阳路幼儿园

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中心决定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中心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中心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幼儿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保教费、伙食费及家长自愿代办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中心要在各园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幼儿及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家长报告本学期幼儿园收费情况,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中心各园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各园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中心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中心要主动、及时向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中心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幼儿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主办单位:太仓市高新区镇洋幼教中心